招标投标诚信自律制度
为了健全公司的诚信自律机制,自觉履行守法、诚信的社会责任,维护公正、公平、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司的合法权益,自觉抵制失信、违规、违法行为,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,特制定公司的招标投标诚信自律行为规范。
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。
第二条 在招标代理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,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和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,坚持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诚实信用”原则,自觉接受政府、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。
第三条 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,树立公司守法诚信服务的良好形象,坚决抵制行贿受贿、串通投标、暗箱操作、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。
第四条 自觉保护知识产权,不抄袭、盗用他人的咨询成果、招标文件专用版等技术资料,不非法窃取同行商业机密。
第五条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业主授权范围内组织招标、开标、评标,办理核备手续。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,在规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信息。
第六条 依据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和有关示范文本规定的基本内容、格式、程序编制和修改招标文件。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不设置违法、违规或苛刻条款侵害投标人的正当利益,强制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争。
第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不违反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
第八条 在投标资格、评标办法中不违法设置障碍或技术条件,歧视、排斥外地、外系统或不同所有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;不为特定投标人设定有利条件;不强制为投标人制定联合体或分包商。
第九条 不在明知委托事项违法的情况下进行代理,不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,也不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。
第十条 不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、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。
第十一条 不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资格证书,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。
第十二条 依法订立和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、义务,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第十三条 坚决抵制盲目压价、恶意竞争行为,不采用合同外让利或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压低招标代理费。
第十四条 定期组织相关员工认真学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及其他相关知识,树立“依法、守信、公正、科学“的服务意识,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。
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服务承诺,建立顾客满意度调查制度,改进诚信服务中出现的问题,不断提高业主信任度。
第十六条 严肃工作纪律,绝不泄露公司或公司与业主之间有关的商业秘密。
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部负责公司《诚信自律行为规范》的实施,包括考核及投诉的核查工作。
第十八条 违反公司《诚信自律行为规范》的处理:
对违反《诚信自律行为规范》的员工,经经营管理部核实,公司领导批准,将分别根据情节轻重、造成影响和损失大小等情况给予:
(一) 情节较轻未造成公司或业主损失,影响轻微的,给予公司通报批评,责成书面检查,并扣发半月奖金;
(二) 情节较重给公司或业主造成损失及影响的,给予公司通报批评,扣除当月奖金,并由当事人赔偿公司或业主直接经济损失;
(三) 情节严重给公司或业主造成重大损失及严重后果的,扣除当月工资奖金,并由当事人赔偿公司或业主直接经济损失,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。
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,除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,公司保留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。